二月適合提離職嗎?

◎還我牛

  每每過了農曆年節,職場上總會有許多人提出辭呈,有可能是轉換跑道、也有可能是自行創業。律師這一行當然也不例外,印象中每年三、四月新設律師事務所開張大吉總是特別多,但二月真的適合提離職嗎?以下是筆者些許淺見供參酌。

  首先,會想在二月底離職者,不外乎是冀望可以領到上個年度的年終獎金(因為華人農曆新年常態性落在國曆一月下旬~二月上旬),考量年終獎金是雇主就受雇者上個年度辛勤付出之獎勵,領完年終獎金才走人(除非像公家機關或少數私人企業會按前個年度實際任職期間比例發給,無須熬到農曆新年)並無不妥之處。

  但是,二月份是一年12個月當中日數最少的月份(不論是28天或29天),加上依臺灣現行的放假規定,農曆新年及228紀念日連假極有可能同時落在二月份,以2021年為例,二月份28天僅需上工16日,相較於同年一月須上班20日、三月須上班22日,選擇在二月份離者極易被外人認為有占人便宜之嫌(註:若薪資係按工時或實際上班日發給者,不在本文討論之列)。

  因此,筆者建議若有在農曆年後離職規劃、卻又不願平白放棄上個年度年終獎金領取之人,還請儘量熬到當年三月底再離職較為妥適,一來名正言順領了前個年度年終獎金,二來每年三月份工作日數通常較長、不會有占前雇主便宜之嫌,三者亦不占用四月份春假期間【前雇主不用負擔假期之薪資(以2021年為例,四月份上班日為19日)、離職者亦保有假期調整身心】。

  每每筆者和友人同道論及上情時,總有不同意見略以:雇主不會計較那麼多,或者我先前加了多少無薪班云云。就此,筆者雖無從揣測每位雇主內心真實想法(律師道長也不大可能公開指責離職律師選在二月底離職占他人便宜、畢竟與相關勞動法令並不相悖),但筆者向來總是以小人之心(寧可他人負我,但我千萬不要對他人有所虧欠)為出發點看待此事,加上律師行業相對封閉,今天的雇主有能是明日對造訴代,留點好名聲給人探聽也是應該的,總不好哪天自行出來開業、卻耳聞同道流言蜚語稱某大律師先前受雇時為了貪小便宜刻意選在二月離職。因此,筆者建議受雇律師道長提離職時、還請慎選時點,畢竟和長久名聲相比,少上幾天班甚或領取年終獎金的些許利益,實在都微不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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